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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客户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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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客户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客户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署。

一、声明及承诺

1.客户或其代理人在签署前应当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办理各类业务的单独协议或业务受理单以及相关的业务规则,特别是与客户约定的限制或免除责任的条款以及其他以粗体形式标识的重要条款。如客户对协议有任何疑问,可提出咨询及解释的申请。一旦客户或其代理人签署本协议、业务的单独协议或业务受理单,即视为客户已理解并接受本协议、单独协议或业务受理单的全部条款。
3. 客户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单独协议或业务受理单、相关业务规则等均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可分割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公司有权变更本协议条款。公司变更本协议条款的,将以包括但不限于在营业网点告示、门户网站公告、电子邮件通知、手机短信通知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通知客户。如果客户继续使用公司提供的电信服务,即视为客户已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如果客户不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可向公司申请终止服务。
5.客户使用公司提供的服务,应当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规定以及公司的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并有义务保持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有效性。在客户未完成实名认证前,客户使用公司服务可能会受到限制,公司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

二、服务内容及服务承诺

1.客户愿意接受公司提供的电信服务,公司愿意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覆盖范围内以及签订有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客户与公司通过签署单独协议、业务受理单或其他方式另行约定。
2.为使客户能使用公司提供的电信服务,客户签署本合同并选择资费方案后,公司向客户提供号码,客户也可申请使用自其它运营商携入的号码。客户知悉,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如客户使用公司提供的号码的,客户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可使用公司提供的号码,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公司有权收回号码。
3. 客户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订购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由公司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以下简称“代收费业务”)。
4. 公司提供的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客户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公司提供的服务。
5. 公司将通过营业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
6. 公司向客户提供 10086 热线等便捷的业务办理和客户投诉受理渠道。
7. 因客户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可能导致暂停服务的,公司将通过短信、电话或其它方式之一提醒客户。客户知悉,由于通知存在一定滞后性,公司通知客户的账户余额与客户实际余额可能不一致。公司未提醒或未及时提醒导致客户欠费的,不减免客户支付欠费的责任。
8. 为方便客户及时了解公司业务、优惠等信息,在服务存续期间移动公司将以服务热线或短信等形式提供为客户提供业务介绍及优惠信息。具体业务规则公司可通过门户网站、营业厅予以公示或在业务受理单中予以明确。若客户不再需要该等信息的,可发送短信QXDHYX到10086要求公司停止提供热线服务;发送短信QXDXQF到10086要求公司停止提供短信服务。
9. 双方可以就营销优惠、在网期限或保底消费等特定事宜签订合约(以下称“合约”),本协议与合约有冲突的,以合约的约定为准。

三 、入网登记

1. 客户接受公司提供的电信服务,需办理入网登记手续。客户办理入网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25 号)向公司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客户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受托人应当出示客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并提供客户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2. 客户及其受托人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公司有权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3. 使用同一身份信息办理多个号码的,均视为同一客户。由于公司号码数量有限,客户名下的全部中国移动号码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规定的限额。客户现在或曾经持有的任一客户号码发生欠费的,客户应缴清欠费才得办理新的号码入网手续。
4. 如客户入网登记资料不详或发生变更,应及时到公司营业厅办理资料完善或变更手续,如因客户原因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5.客户入网后自动获取客户初始服务密码的,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客户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为方便办理业务,公司可根据客户申请以短信等方式提供随机密码,该密码可作为办理业务的临时凭证。客户使用服务密码或随机密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客户或客户授权的行为。
6. 客户通过其号码发生的通信及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客户或客户授权的行为。客户应妥善保管 SIM 卡,如客户发现 SIM卡丢失、有他人冒用或盗用其号码、密码、或有任何其他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形时,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公司,要求公司暂停服务。客户因 SIM卡丢失或损坏等原因需办理补卡手续或换卡手续时,客户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公司营业网点办理,或通过公司指定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司可以按规定收取费用。
7.公司可重新启用其他客户曾使用过的号码,但该号码自原客户销户之日起至重新启用之日止的间隔不少于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原使用该号码的客户将该号码留作金融机构业务、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或其它行业业务(以下统称为“第三方业务”)的联系电话且在销户前未予变更时,该号码可能会收到发给原使用该号码的客户的通知信息。原使用该号码的客户将该号码用作第三方业务的认证捆绑电话且在销户前未解除绑定关系时,客户可能因第三方业务提供方的限制而无法使用该号码进行对应第三方业务的认证捆绑。
8. 客户将本号码留作第三方业务的联系电话、或用作第三方业务的认证捆绑电话时,为保护资金安全,建议勿将本号码收到的密码或其他验证信息作为资金变动的凭据,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四、资费及费用交纳

1. 客户使用公司提供的电信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公司按照公示的收费规则(包括收费项目、资费标准、计费周期、缴费时间等)向客户收取电信服务相关费用;客户与公司有特别约定的,按照特别约定执行。
2. 客户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免费的话费查询服务,公司有义务对账单、详单进行解释。公司对收费详单保留期限为 5 个月(不含当月), 若客户对公司收取的费用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费用发生后 5个月内向公司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
3.客户应按时向公司交纳费用账单中记载的全部费用。客户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以下称“欠费”),公司有权暂停提供服务(以下称“欠费停机”),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对所欠费用自交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自欠费停机之日起 60 日内,如客户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公司应在客户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 24 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以下称“复机”)。欠费停机 60日内客户仍未补交欠费和违约金的,本合同自动终止,公司终止提供电信服务,收回号码(即:“销户”),并可以通过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追缴欠费和违约金。客户在欠费停机期间,停机当月和复机当月的月使用费(套餐费)照常计收。双方合约约定有保底消费金额的,欠费停机期间公司向客户照常收取保底消费金额。
4. 客户可以自行申请办理停机保号业务,停机保号期间收取停机保号费。
5. 客户对公司收取的费用提出异议的,公司有责任进行调查、解释,经核实确属公司责任多收费用的,公司应即时将已多收的部分返还给客户。
6.如果客户订购第三方服务商的代收费业务,则视同客户同意公司代第三方服务商向客户收取服务费。该服务费的资费标准由第三方服务商制订并告知客户。若客户对收取的代收费业务服务费有异议,公司应协助与第三方服务商协商解决。
7. 客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号码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可及时拨打客服热线 10086 或到公司营业网点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司应积极配合客户和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
8.公司在其组织的各类活动中赠送给客户的话费(以下称“馈赠金”)是公司赠送给客户的并限定特定使用范围的话费。馈赠金不能用于支付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信息服务提供商的信息服务费等特定费用。馈赠金的使用期限与客户充值账户话费的使用期限一致,并仅限于客户所持有的本协议指定的号码使用。客户不能使用馈赠金参与公司提供的其他优惠活动。客户使用馈赠金进行的消费,公司不提供发票。在客户因各类原因最终销户时,未使用完的馈赠金额视为客户放弃。客户请注意公司的活动公告中所约定的馈赠金的特别使用范围。
9.公司承诺资费方案有效期为一年(双方特殊约定的除外)。公司有权在有效期截止后修改、终止资费方案。如需修改、终止,公司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十日通知客户,客户可以选择修改后的资费方案或公司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客户也可以选择在有效期截止后终止资费方案。如原资费方案无需修改、终止且客户未选择其他资费方案或未办理终止原资费方案手续的,则原资费方案自动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如公司修改、终止原资费方案,但客户未选择修改后的资费方案或公司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的,且未提出终止原协议的情况下公司按届时的标准资费计收通信费用。
10. 公司资费方案中月费所对应的通话时长、短信条数、上网流量等电信服务均限当月使用,当月未使用完毕的在月底清零且公司不退还任何费用。特殊资费方案中涉及跨月使用的,以资费方案约定为准。
11.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客户可以选择变更资费方案。双方合约约定有保底消费金额的,在合约期内客户变更资费方案不得低于双方约定的保底消费金额。

五、过户、电信服务暂停与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双方合约约定在网期限(以下称“合约期”)的,客户承诺在合约期内不得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在合约期内不得要求过户或转网。
2. 合约期届满或双方未约定合约期的,经客户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客户(以下称“原客户”)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完成实名认证的号码过户转让给符合公司要求的第三人(以下称“新客户”)。过户仅限于号码的过户,原客户与公司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不转移至新客户,但经公司同意的除外。如公司同意号码过户,原客户不得向新客户收取任何号码转让费用,三方签订过户协议且原客户、新客户承诺过户产生的风险由原客户和新客户承担,与公司无关。新客户在受让号码前应按公司要求重新办理入网手续,签订入网协议,办理实名认证,并选择相应资费方案。过户后原客户与公司之间的协议自动终止。原客户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先行结清所有已出账费用,未出账费用由原客户继续承担,新客户应承诺承担连带责任。原客户或新客户名下任何号码有欠费,需缴清其名下所有号码的欠费方能申请过户。客户未经公司同意擅自转让号码的,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公司有权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并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号码。
3. 客户可以持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司营业网点要求终止提供服务(即:“销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公司不应拒绝客户销户,客户应在销户前结清所有费用。根据码号管理的有关规定,销户后公司可以对原号码进行重新分配。
4. 客户将本协议号码留作第三方业务的联系电话、或用作第三方业务的认证捆绑电话时,应在申请办理本号码过户或销户前主动变更所留存的联系电话号码或解除绑定关系。客户知悉,本号码因欠费等原因被公司终止提供电信服务而导致销户时未变更或解除绑定关系,或客户办理过户或销户前未主动变更或解除绑定关系的,号码过户或
销户后客户将无法收到相应的通知信息或可能无法使用所捆绑的第三方业务;且号码过户后或号码销户并重新启用后,使用该号码的新客户可能会收到发给原使用该号码的客户(下称“原客户”)的通知信息,对由此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原客户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责任。

5.客户在未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销户时,公司应为客户提供充值账户余额(馈赠金除外)转移服务,即经客户预约后,公司应将客户充值账户余额(馈赠金除外)一次性转入同一归属地的加入公司网络的另一有效移动电话号码账户。客户在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合约营销活动情况下,客户提前终止合约或者因客户原因导致合约提前终止的,客户应退回公司已赠送或优惠的总价值,并支付违约金,合约另有约定的按合约处理。合约提前终止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客户还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6.对于没有约定终止期限的业务,公司提前三十日通知客户后有权终止提供该业务。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1)客户(包括受托人)提供的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
(2)利用公司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利用公司提供的服务从事损害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4)公司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客户提供通信服务;
(5)客户欠费满 60 日仍未交纳费用;
(6)客户擅自改变通信服务使用性质或私自转让、出租通信服务资源;
(7)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8. 如果客户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电信服务。
9. 双方合约约定有保底消费金额的,客户提前终止合约或者合约因客户原因提前终止的,客户在合约期内应支付的保底消费总额,公司有权一次性予以收取,合约另有约定的按合约处理。
10. 携号转网
(1)客户有权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向公司申请携号转网。
(2)客户知悉:公司根据客户申请,为客户办理携号转网过程中,公司需要将必要的客户资料提供给携号转网集中业务管理系统,以用于比对携入方和携出方登记的号码使用人身份信息是否一致。
(3)客户办理携号转网(包括转入、转出)应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供所需要的材料,客户办理携号转网(包括转入、转出)的条件以及所需要的材料,公司将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
(4)客户向公司申请将号码携出至其他运营商网络的,在完成网络切换后,公司终止提供电信服务。客户应在完成网络切换后 30 日内或在收到费用通知后 10 日内(以时间较早者为准)向公司结清携出时未出账的费用。客户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的,公司有权按照所欠费用自交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 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且公司有权将客户欠费信息共享给客户的携入方运营商,并委托携入方运营商向客户代为追缴客户所欠费用及违约金,追缴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从客户话费账户中扣减。
(5)客户携带其他运营商号码与公司签订本协议的,公司有权根据携出方运营商的委托,代其追缴客户在号码携出时未结清的携出方运营商的电信费用及违约金,追缴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从客户话费账户中扣减。
(6)客户知晓携号转网可能会导致以前在公司订购的业务或权益使用受到限制或者无法继续使用,客户在携号转网前需向公司了解可能受影响的业务或权益,公司将协助客户查询对相关业务或权益的影响,客户需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公司要求终止相关业务、放弃相关权益、办理相关变更或者确认该等影响并予以接受后再办理携号转网业务。

六、客户信息保护及授权

1. 客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公司对客户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司法、监察、行政机关依法要求公司提供协助和配合,公司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在切实做好客户资料保密的前提下,为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服务,在保障客户权益的前提下,公司或公司授权的第三方可以合理使用客户的客户资料。
2.客户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客户身份或者反映客户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公司收集、使用客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3. 公司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24 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25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客户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4.客户理解并同意,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 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客户提供的和客户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有权依法对包含客户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客户可以通过营业厅或公司指定的其他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5. 公司就收集、使用、存储、共享客户的个人信息已制定《隐私保护声明》,并在公司网站发布,客户已阅读并同意该《隐私保护声明》。《隐私保护声明》内容若有变更,公司将在网站发布修改内容; 若客户继续使用公司服务的,视为接受修改后的《隐私保护声明》。 若客户不同意修改后的《隐私保护声明》,应向公司申请终止服务,本合同自动终止。
6. 客户授权公司在客户申请入网或在网站注册时通过银行或第三方审核客户的身份和资格,并授权公司在服务过程中通过银行或第三方取得关于客户使用公司服务的相关基本信息。
7. 客户使用本号码登陆其他支持公司服务的网站/客户端时,为方便客户使用相关服务,客户授权公司将登记信息传递给客户登陆的网站,并授权公司从客户登陆的网站获取客户使用相关服务期间提供或形成的信息。

七、特别提示

1. 客户应使用取得国家入网许可并具有进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该终端设备应具有支持其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
2. 客户的积分信息可通过手机营业厅、网上营业厅等方式进行查询,并可通过手机营业厅等指定渠道进行积分兑换。客户的积分都有一定的有效期,请客户及时在有效期内进行积分兑换;有效期到期后,积分将自动清零。

3. 客户可委托他人到公司营业网点办理业务(公司不允许代办的业务除外),受托人应当出示客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
4.对于本协议所述的通知,公司可以通过公告、10086 服务热线、账单、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之一通知客户。因客户原因造成的通知未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公司通过网站、受到影响地区的报刊、广播或电视进行公告后,视为已通知客户。
5.客户入网或者办理业务时,公司可以复印、扫描或者拍照客户身份证件。
6.客户入网或者办理业务时,公司可以要求客户通过手写板等签字的电子方式签名;客户认可上述手写板签名的数字化图像为可靠、有效的签名。
7. 客户不得利用公司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违法信息,不得未经接收人同意发送商业性信息、拨打商业性电话,不得为商业目的大批量发送信息、拨打电话,不得有其他发送骚扰信息、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以下合称“违法、骚扰信息、
电话”)。客户如有上述行为,公司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预防或制止,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标记、拦截、暂停服务、终止提供服务中的一种或数种。为保护不特定公众利益,治理违法、骚扰信息、电话,公司可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第三方信息采集、客户举报等手段,对疑似违法、骚扰号码采取预防或制止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标记、拦截、暂停服务、终止提供服务等)。如客户认为公司预防或制止措施错误的,可以向公司投诉,但客户同意免于追究公司责任。

八、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1. 客户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2. 公司关联公司是指公司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机构以及上述公司或机构的合法继承人。其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
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加盖公司的业务专用章,客户签字后生效。但在客户携带其他运营商号码使用公司电信服务的情况下,本协议经加盖公司公司的业务专用章,客户盖章或签字,且自公司提供的移动电话卡激活启用之日(即完成网络切换之日)起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联系我门

电话:13616654560

邮箱:13616654560@139.com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东路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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